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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实用】《中卫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保存上一定有用!

2014-12-07 居家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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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国家住房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市管理中心及两县分中心(以下简称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汇缴清册(含电子版);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指定缴存银行和银行账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并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辖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提供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通知书或异地转移接受书;

2.职工调动工作的调令,干部任命文件,单位介绍信;

3.职工缴存凭证(查询卡);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合户)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接受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1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的有关文件;

3.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或裁决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银行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等);

3.汇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辖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2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基数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逐步创造条件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含电子版);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缴存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文件;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市管理中心审批-辖地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市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提取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及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城镇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建设费用预算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前还款证明;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辖地中心出具的提前还贷申请表、委托银行出具的当前还款证明;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文件和出具的相关证明;

9.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0.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法律文书;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3.职工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用证明;

14.市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时限:退休、死亡、终止劳动关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其他提取,由辖地中心审支会集中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信贷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2.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契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市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3.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4.个人信用报告;

5.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核—辖地审贷会审批(两县分中心超过授权额度的,报市中心审贷会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担保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辖地中心业务厅信贷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出具的当前还款证明。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辖地中心审批-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

1.辖地中心业务厅柜台查询;

2.语音服务热线查询。固定电话电信用户拨打12329热线,按提示要求查询;移动用户编辑短信身份证号码发送到106573050021,查询缴存或贷款情况;

3.网络查询。职工登录中卫住房公积金网页。(网址:http://www.zwgjj.com)查询。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语音服务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辖地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

1.辖地中心业务厅柜台咨询;

2.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咨询电话:市 0955-7036963 7036106

中宁分中心 0955-5024511

海原分中心 0955-4013002

3.网上客户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zwgjj.com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

1、向辖地中心业务厅柜台主管投诉;

2、向辖地中心意见箱和意见簿举报投诉;

3、电话投诉。投诉热线电话:0955-7036955

4、网上客户服务中心投诉。网址:http://www.zwgjj.com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其他公开信息

1.服务网点情况

市中心 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预约办理业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36955 7036106

中宁分中心 地址:中宁县平安东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预约办理业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5024511

海原分中心 地址:海原县卫生局二楼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星期六预约办理业务(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4013002

2.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情况

1)沙坡头区

建行中卫分行 地址:中卫市鼓楼东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12322

农行中卫支行 地址:中卫市鼓楼南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11200

中行中卫支行 地址:中卫市鼓楼东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12367

工行中卫支行 地址:中卫市鼓楼西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13406

2)中宁县

建行中宁支行 地址:中宁县城东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5021334

农行中宁支行 地址:中宁县城北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5021358

工行中宁支行 地址:中宁县城西街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5021101

3)海原县

农行海原支行 地址:海原县建设路

服务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4011780

3.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955-7036955

投诉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房管部门情况

1)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955-7067612

2)中宁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地址:中宁县城东街

联系电话:0955-5021806 5032198

3)海原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

地址: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联系电话:0955-4015994

5.收费情况

市管理中心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服务项目均不收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进行房屋抵押登记,要缴纳房屋抵押登记费,收费单位为市县房管部门,具体收费标准请与当地房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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